第四节 自主研发项目审核要点
审核研发项目基础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预算、项目部编制情况、研发人员名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等;对于研发活动涉及的人员(含外聘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否有必要的工时记录和工作量记录,是否有按照工时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分摊的说明。
人员人工费用是金融企业研发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取得的项目研发人员名单和人员学历等资料,关注是否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及辅助人员等,并应在报告中对研究开发的人员的情况予以披露。应重点审核:
(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机构或项目组设置情况;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调查研发人员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辅助人员是否不包含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否均能够对应所直接从事研发的项目;外聘研发人员费用是否按规定分别作为劳务费支出或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三)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的研发岗位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四)人工费用所附的人员名单是否存在重复列示人员,专业人员核算不清,判断人员在研发项目中的职务、职责、级别等对应相关的人工费用是否合理。
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涉及多个项目研发的,审核其在各项目间的分配是否合理,人工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配金额是否正确。
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情况。通过取得被鉴证金融企业内部员工工时记录、研发项目人员配备情况等资料,判断人工费用是否需要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确需分配的,应审核其据以分配方式、计算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确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除人员人工费用外,其他可加计扣除费用项目,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是否存在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作为研发费用的情况;
(三)审核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中所列举的项目;审核差旅费、会议费是否有证据证明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审核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应人员是否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含外聘研发人员);审核金额是否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审核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通过审核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存在审核是否已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审核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年限、方法计算的相关金额。审核已选择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已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享受加计扣除。审核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等是否按规定不予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审核本年发生研发费用的费用化金额。审核本年发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确认形成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额。审核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加计扣除金额是否正确。
审核研发活动相关凭证,查看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报销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每一笔研发支出报销凭证上是否均存在证据证明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
审核确认项目年度研发费用金额与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第五节 其他形式研发项目审核要点
针对被鉴证金融企业以委托、合作形式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研发项目基础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预算、研发人员名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等;审核是否按规定签订研究开发项目合同,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委托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且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是否存在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取得受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资料;
(三)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四)审核委托外部研发费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五)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审核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委托个人研发的,还应审核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六)审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存在,则审核是否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审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否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