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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08-05 | 11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调查、验证委托人在承接阶段所做的陈述;

(二)对委托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再评估。

  1. 涉税服务人员在制定业务计划前,应初步了解下列事项,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业务计划:

(一) 了解被鉴证金融企业当年研发项目个数,具体研发形式(如自主研发、委托研发等),研发项目相关资金来源情况等;

(二) 了解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了解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等;

(四)了解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证据资料的收集

  1. 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证据,根据《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2. 研发费加计扣除证据应涉及对应鉴证年度相关的所有加计扣除研发项目,从项目立项起至鉴证年度结束,至少应包含下列证据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五)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六)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财务核算资料;

(八)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九)研发费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清册,并列示相关摊销情况。

上述证据应由被鉴证金融企业配合提供。

  1. 鉴证人通过审阅、查阅被鉴证金融企业提供的上述证据资料,结合相关当事人陈述,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一)合法性主要通过取得证据的方式,证据所体现的形式等方面进行判断;

(二)合理性主要通过各项证据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事项的常规情理,结合相关当事人陈述进行判断;

(三)相关性主要是判断证据资料是否与被鉴证金融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事项存在关联性,鉴证人需判断关联的程度以及所取得证据是否可证明研发费用真实发生。

  1. 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还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

(二)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研究开发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根据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合同、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与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相关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1. 鉴证人应对已取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证据进行评价,确认是否可支撑鉴证人发表相关鉴证结论。评价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2. 项目计划书中是否包括研发立项目的、研发情况综述、总体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进度安排等内容描述。研发费预算是否分项列示,是否合理;

  3. 自主或者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名单是否已单独列明;是否与研发项目记录的人工费用相对应;结合人员的职务、职责、级别等判断人工费用发生额是否与研发相关并具备合理性;

  4. 项目的决议文件是否经被鉴证金融企业领导层的审批,签章是否属于企业制度规定;

  5. 涉及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项目是否已签订合同或协议,该合同或协议是否已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项目完成后是否有相应的效应情况说明或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来阐述项目最终完成效果;

(六)涉及人员和资产相关费用分配的(包括研发费用 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其分配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有使用情况及分配依据等相关记录;资产是否已建立清册;

(七)研发费用各项发生额通过交易及会计处理的相关证据资料,评价业务真实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二节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审核

  1. 鉴证人应根据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和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等相关规定,审核判断被鉴证金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此项工作可视专业和复杂程度,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2. 鉴证人应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具备新颖性、创新性、不确定性、系统性等研究开发活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实质性改进和创意设计活动中的某一种活动,并结合金融业特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对于基础性研究活动,应重点关注金融企业该类活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审核其研发目的是否为了获得与金融相关的科学与技术新知识而不是用于特定应用或用途;

(二)对于应用性研究活动,应重点关注金融企业该类活动是否主要为了解决在提供金融产品或开展金融活动等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在金融业的实际应用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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