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核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是否有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集团内企业集中开发的项目;合作双方是否签订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中是否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等事项;审核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是否已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等资料;
(三)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各自承担的研发费计算加计扣除;
(四)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集中研发项目的情况,发生的研究费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五)采取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审核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取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第六章 业务记录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按研发项目逐笔登记台账,分项目存档。各项目存档资料主要包含:项目计划书、费用预算、研发人员名单、决议文件、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或协议、成果或效益情况说明、财务辅助账凭证等核算资料。
鉴证过程中,对于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金额的审核确认等重大事项,如与被鉴证金融企业存在异议,则鉴证人应在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异议的具体事项、原因,双方沟通的结果,对出具鉴证报告的影响等。
第七章 业务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业务报告;
(三)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业务报告的起草基本要求、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处理建议,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包括:标题、报告号、引言、鉴证实施情况、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签章、报告出具日期以及附件说明等基本要素。各基本要素内容参照《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鉴证报告的出具应符合《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鉴证人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金融企业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鉴证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八章 附 则
本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_____ :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鉴证金融企业)____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金融企业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金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如实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并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实施鉴定,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经对被鉴证金融企业____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我们认为,本报告所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汇总表》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地反映了被鉴证金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金融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