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资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