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授权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完善决策机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的兑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省税务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