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总数为 5-13 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团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服务人员;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