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税务局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