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3.1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鉴证人”)开展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鉴证人承办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鉴证人承办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鉴证人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涉税专业服务执业基本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鉴证人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鉴证人提供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鉴证人提供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递交、业务记录归档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鉴证人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本指引所称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金融企业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定,证明其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是指鉴证人鉴定和证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纳税申报事项。
本指引所称金融业,是指除中央银行服务和代表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以外的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和其他金融业。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业企业。
金融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一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鉴证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报告等。程序性规定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充分了解被鉴证企业所属行业、主营业务及财务核算情况等,初步判断其是否属于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
(二)了解被鉴证企业基本业务情况,以询问或查阅公开资料等方式确定企业其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年度是否以金融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确定被鉴证企业鉴证年度的金融业业务收入占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50%。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被鉴证金融企业的研发形式、研发领域、研发类型等,并初步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二)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活动形式,区分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不同研发方式,了解企业对应的管理及核算情况;
(三)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调查资本化、费用化的划分政策;
(四)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对委托事项进行的初步调查和了解,鉴证人需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鉴证业务委托。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根据服务目标、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要求,制定业务计划。
涉税服务人员制定的各阶段业务计划,应考虑以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