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指导意见》上看,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的首要条件,如何避免涉案当事人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导致为了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而选择认罪认罚,不去与检察机关作合理的从宽、从轻的辩解。如:在党中央、国务院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六稳”“六保”的大政方针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不仅明确“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也为检察机关适用“六稳”“六保”政策作出相对不起诉提供依据。建议,不应放弃此类政策的适用。
4.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验收标准实效性上看,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验收标准的指引,使得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督促企业从合规整改到验收的成效方面,更多关注合规管理流程,而实质性的合规体系重建的问题,如:合规风险预防、识别和应对等,得不到有效注重。同时,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考察期限需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进行,而涉税案件在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过程中,需要相当长的考察时间,才能反映出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是否有效,能否给予验收等。所以,为避免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与验收流于形式,应从实操角度出发进行制度完善。如:涉案企业合规化建设应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涉案企业因为事后合规的原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各项审批程序初立,不仅内容多且管理上也相对复杂、原始。建议,涉案企业开发内部管理系统或应用小程序,将通过本次合规验收的公司规章制度、审批流程等以信息化建设的方式进行固化,达到管理内容横向到边,审批流程纵向到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切实解决法律管理的全覆盖、全层级和全流程管理。
最后,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涉案企业合规第二批试点结束,高检院总结经验,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经过两年试点,该项制度已经不断释放司法红利。
与此对应,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进一步开展与探索,需要在国家制度层面做一些更新和突破,也需要税务师行业积极参与研究,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创造性地运用、发展这一制度,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建言献策。尤其是在大型企业之外,针对很多中小企业,甚至微型企业,税务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为企业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税务合规体系,必定能够大有可为。